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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指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入學。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入學:
-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 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第一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如違反此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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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入學。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依本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本校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本校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並以該學年度本校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本校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六、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本校各系所學士、碩士、博士班,應於簡章規定之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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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學申請表(附貼兩吋半身脫帽相片)2 份。
- 學歷證明文件: 中/英文最高學歷證明書及中/英文歷年成績單
2. 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 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推薦函 2份。
(四) 留學計畫書中文或英文版乙份。
(五) 財力證明:
- 應有至少 6 個月之經常性財力 5000 美金以上,來源倘為父母或其他親屬,則須提供保證書 (Letter of Affidavit)。
- 公費生或獎學金生應附可供採認之獎學金證明。
(七) 其他各系所於招生公告訂定之應繳交文件乙份。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未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處驗證者,得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受理後應就申請表件是否齊全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彙送各系所複審決議及呈報校長核准後放榜,並核發入學通知。
-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本校國際學院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 經駐外館處推薦來臺就學之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依本校所定本國生收費基準。
- 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由本校訂定收費基準,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 有關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外國學生入學後,因語言程度欠佳,無法隨班聽課者,得依本校各項規定辦法申請休學與復學。
- 外國學生入學後,平時生活與學業之輔導、考核、聯繫等事項由本校國際學院辦理,並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相關輔導活動,且得依教育部所訂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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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讀生入學期限為一年,外國學生不得以選讀作為申請居留簽證之理由。
- 選讀生之申請入學、註冊報到、選課手續、與其他相關規定辦法,比照正式生辦理;其修讀科目經考試及格,得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
- 選讀生選讀期滿欲取得正式學籍,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入學。
- 選讀生取得本校正式學籍後,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抵免。
- 外國學生於本校大學部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轉學比照本國一般生按「亞洲大學學則」之規定報考。但外國學生經他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 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十九、外國學生留華期間,除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項規章。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本校各項學則規章辦理。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