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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外国学生申请入学要点

一、本要点依据教育部「外国学生來台就学办法」暨相关法令规定订定之。
  • 本要点所称外国学生,指具外国国籍且未曾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于申请时并不具侨生资格者,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入学。具外国国籍且符合下列规定,于申请时并已連续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入学:
    • 申请时兼具中华民国国籍者,应自始未曾在台设有户籍。
    • 申请前曾兼具中华民国国籍,于申请时已不具中华民国国籍者,应自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之日起至申请时已满八年。
    • 前二款均未曾以侨生身分在台就学,且未于当学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员会分发。
依教育合作协议,由外国政府、机构或学校遴荐來台就学之外国国民,其自始未曾在台设有户籍者,经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所定六年,以拟入学当学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为终日计算之。如违反此规定经查证属实者,撤销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一项所称海外,指大陸地区、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国家或地区;所称連续居留,指外国学生每曆年在国内停留期间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关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国内停留期间,不并入海外居留期间计算:
(一)就讀侨务主管机关举办之海外青年技术训練班或教育部认定之技术训練专班。
    • 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国学生之各大专校院华语文中心,合计未满二年。
    • 交换学生,其交换期间合计未满二年。
    •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來台实习,实习期间合计未满二年。具外国国籍并兼具中华民国国籍,且于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请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得依原规定申请入学,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 具外国国籍,兼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曾在台设有户籍,申请时于香港、澳门或海外連续居留满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入学。前项所称連续居留,指每曆年在国内停留期间,合计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条第四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关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国内停留期间,不并入前项連续居留期间计算。
曾为大陸地区人民具外国国籍且未曾在台设有户籍,申请时已連续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入学。
前项所称連续居留,指每曆年在国内停留期间,合计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条第四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关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国内停留期间,不并入海外連续居留期间计算。
第一项及第三项所定六年,以拟入学当学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为终日计算之。
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定海外,准用前条第四项规定。
  • 外国学生申请來台就学,于完成申请就学学校学程后,除申请硕士班以上学程,得依本校规定办理外,如继续在本校就学者,其入学方式应与本校国内一般学生相同。
  • 本校招收外国学生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并以该学年度本校核定招生名额之百分之十为限,并应并入当学年度招生总名额报教育部核定。本校于当学年度核定招生总名额内,有本国学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外国学生名额补足。
前项招生名额,不含未具正式学籍之外国学生。
六、外国学生申请入学本校各系所学士、硕士、博士班,应于简章规定之指定期间,检附下列文件向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 入学申请表(附贴兩吋半身脱帽相片)2 份。
    • 学歷证明文件: 中/英文最高学历证明书及中/英文历年成绩单
1.大陸地区学歷:应依大陸地区学歷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2. 香港或澳门学歷:应依香港澳门学歷检覈及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3. 其他地区学歷:
                     (1)海外台湾学校及大陸地区台商学校之学歷同我国同级学校学歷。
    (2)前二目以外之国外地区学歷,应依大学办理国外学歷采认办法规定办理。但设校或分校于大陸地区之外国学校学歷,应经大陸地区公证处公证,并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讬之民间团体验证。
(三) 推荐函 2份。 
(四) 留学计画书中文或英文版乙份。
(五) 财力证明:
  1. 应有至少 6 个月之经常性财力 5000 美金以上,來源倘为父母或其他亲属,则须提供保证书 (Letter of Affidavit)。
  2. 公费生或奖学金生应附可供采认之奖学金证明。
(六) 护照影本乙份
(七) 其他各系所于招生公告订定之应缴交文件乙份。
前项第二款所定最高学歷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其为外国学校核发者,除海外台湾学校外,应依大学办理国外学歷采认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本校审核外国学生之入学申请时,对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五款未经我国驻外使領館、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館处)、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讬之民间团体验证之外国文件认定有疑义时,得要求先经驻外館处验证;其业经驻外館处验证者,得请驻外館处协助查证。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受理后应就申请表件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汇送各系所复审决议及呈报校长核准后放榜,并核发入学通知。
  • 外国学生已在台完成学士以上学位,继续申请入学硕士以上学程者,得检具我国各校院毕业证书及歷年成绩证明文件,依前条规定申请入学,不受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外国学生在我国就讀外国侨民学校或我国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之双语部(班)或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国课程部班毕业者,得持该等学校毕业证书及歷年成绩证明文件,依前条规定申请入学,不受第四条及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 本校国际学院应即时于教育部指定之外国学生资料管理资讯系统,登錄外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或变更、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
  • 外国学生不得申请就讀本校之进修学士班、硕士在职专班及其他仅于夜间、例假日授课之班别。但外国学生在台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别属经教育部专案核准之课程者,不在此限。
  • 外国学生注册时,新生应检附已投保自入境当日起至少六个月效期之医療及伤害保险,在校生应检附我国全民健康保险等相关保险证明文件。
    前项保险证明如为国外所核发者,应经驻外館处验证。
  • 外国学生就学应缴之费用,依下列规定办理:
    • 经驻外館处推荐來台就学之台湾奖学金受奖学生,依本校所定本国生收费基准。
    • 依教育合作协议入学者,依协议规定办理。
    • 前二款以外之外国学生,由本校订定收费基准,并不得低于同级私立学校收费基准。本要点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一日前已入学之学生,该教育阶段应缴之费用,仍依原规定办理。
  • 外国学生注册入学时,未逾该学年第一学期修业期间三分之一者,于当学期入学;已逾该学年第一学期修业期间三分之一者,于第二学期或下一学年注册入学。
  • 有关本校外国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另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 外国学生入学后,因语言程度欠佳,无法随班听课者,得依本校各项规定办法申请休学与復学。
  • 外国学生入学后,平时生活与学业之辅导、考核、聯系等事项由本校国际学院办理,并应于每学年度,不定期举办外国学生相关辅导活动,且得依教育部所订相关规定申请补助。
十六、本校因国际学术合作计画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外国学生专班者,应依大学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相关规定,报教育部核定。本校各系所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得与外国学校签订教育合作协议,招收外国交换学生,并得依本校外国学生入学规定,酌收外国人士为选讀生。
    • 选讀生入学期限为一年,外国学生不得以选讀作为申请居留签证之理由。
    • 选讀生之申请入学、注册报到、选课手续、与其他相关规定办法,比照正式生办理;其修讀科目经考试及格,得由本校核发学分证明。
    • 选讀生选讀期满欲取得正式学籍,应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入学。
    • 选讀生取得本校正式学籍后,其已修习及格之科目学分,得依本校抵免学分办法之规定办理抵免。
  • 外国学生于本校大学部毕业后,经本校核转教育部许可在我国实习者,其外国学生身分最长得延长至毕业后一年。
外国学生來台就学后,其于就学期间许可在台初设户籍登记、户籍迁入登记、归化或回復中华民国国籍者,丧失外国学生身分,应予退学。
外国学生经入学学校以操行、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致遭退学者,不得再依本要点申请入学。
外国学生转学比照本国一般生按「亚洲大学学则」之规定报考。但外国学生经他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致遭退学者,不得转学进入本校就讀。
  • 外国学生有违反就业服务法之规定经查证属实者,本校应即依规定处理。。十九、外国学生留华期间,除应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外,并应恪守本校各项规章。
  • 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外国学生來台就学办法及本校各项学则规章办理。
  • 本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并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