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20 日臺教文(三)字第 1100136871A 號令辦理;另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17 日訪視綜合建議及具體建議辦理修正。
二、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係教育部鼓勵本校在校學生成績優異者,赴本校國外姐妹 校及其他大學校院修讀學分 (不包括大陸及港、澳)。
三、 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出國就讀時應在本校就讀滿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3. 本校申請學生需經所屬院系相關委員會辦理學生甄選及學分抵免,獲得審查通過, 方得成為選送生。
4. 在校表現優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 1. 班排名前 30 % 或系排名前 40%(研究生免) 2. 外國語言能力須需達到本校出國研修要求之標準:英檢成績需達 CEFR B1(多益 550 分以上或同等級其他英檢成績)、其他外國語言 CEFR B1 以上或姊妹校語言 能力要求。
5. 獲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6. 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 餘時,本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7. 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 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相關資格。
四、 申請時程: 113 年度校內辦理時程為 113 年 2 月 2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5 止 請各學系協助將學系推薦名單(需學系主管簽章),於 1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下 午 5 時前送至國際學院彙整,以利辦理審核及報部作業。
五、 申請資料如下(文件請掃描後上傳 PDF 檔):
(一) 學系所推薦學生名單(如附件一)
(二) 線上申請表(由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提供連結)
(三) 本校中英文歷年學業成績單(含全班或全系排名百分比)
(四) 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單/證書
(五) 行政契約書(如附件二)
(六) 學系同意書(如附件三)
(七) 家長同意書(如附件四)
(八) 聲明書(如附件五)
(九) 錄取資格確認書/錄取資格放棄聲明書(如附件六)
(十)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或交換學校要求之資料
(十一) 申請學海惜珠補助者,需額外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 1000 字至 1500 字(包 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 未來展望)、學業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申 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 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六、 審查程序: 選送生需經所屬院系相關委員會辦理學生甄選及學分抵免,獲得審查通過,方得成為選 送生。
七、 補助期限及額度:
(一)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教育部補助每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二) 學海惜珠選送生補助額度依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 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
(三) 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
(四) 獲補助之計畫至遲應於隔年 10 月 31 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 出國者,視為放棄。
八、 注意事項 :
(一) 本校需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如附件二);選送生因出國 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二) 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舉辦行前說明會,提醒選送生辦理國外研修期間之醫 療及意外保險、緊急連絡人與簽證相關事宜。
(三)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 提出具體說明者,經本校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 原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未經本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未經本 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將喪失受補助資格,並即刻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 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教育部。
(四) 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季),不得領取本補 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 繳還教育部。
(五) 選送生於赴國外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 學;研 修結束後,需向本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 補助款,並繳還教育部。
(六) 選送生於出國研修計畫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需上傳問卷調查表及 1000 字以內中 文/英文心得報告(格式如附表一),並得繳交研修經驗分享短片至教育部學海計畫資 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 4 張以上,短片以 3 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不得 辦理結案。
(七) 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 害選送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得由本校取得選送生同意後,附佐證資料,報教 育部核可提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
(八) 申請者如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應了解: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之規 定,如因出國研修,致不符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將遭註銷 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相關法規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十一、 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 害選送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得由本校取得選送生同意後,附佐證資料,報教 育部核可提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
十二、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則以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 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